2022年3月1日起,微信、支付寶個人收款碼不能用于經營收款。
中國人民銀行于2021年10月13日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發〔2021〕259號)》。
該通知在條碼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中明確規定了對收款條碼進行管理。對于為個人或特約商戶等收款人生成的,用于付款人識讀并發起支付指令的收款條碼,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等為收款人提供收款條碼相關支付服務的機構(以下統稱條碼支付收款服務機構)應當制定收款條碼分類管理制度,有效區分個人和特約商戶使用收款條碼的場景和用途,防范收款條碼被出租、出借、出售或用于違法違規活動。對于具有明顯經營活動特征的個人,條碼支付收款服務機構應當為其提供特約商戶收款條碼,并參照執行特約商戶有關管理規定,不得通過個人收款條碼為其提供經營活動相關收款服務。